本文节选自“共享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高峰论坛的专家发言稿,作者系吉首大学副校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武陵山片区扶贫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冷志明(下图)。文章认为,精准扶贫实践要充分挖掘非政府扶贫主体、社会扶贫资源的潜能,同时要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第三部门机制在扶贫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现政府机制、市场机制、第三部门机制之间的良性互动、优势互补,从而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复合扶贫治理模式。
一、由于“信息不对称”,精准扶贫面临着三大难题:
1、各级政府及帮扶对象之间的“道德风险”难题
我国精准扶贫实施的是“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这种纵向的扶贫基本制度下,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对县级政府的扶贫开发工作(如项目审批、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扶贫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对“脱贫摘帽”进行认定核准,县级政府对贫困村、贫困户的贫困状况进行评估和脱贫认定等。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将采取隐瞒信息等方式不愿意“脱贫摘帽”,即产生“道德风险”。
2、社会公众与帮扶对象之间扶贫“供需脱节”难题
政府主导的扶贫开发是我国扶贫实践的重要经验,执行力强、力度大是该扶贫方式的优势,但也存在“重物质扶贫,轻精神扶贫”“政治性强,专业化弱”等方面的不足,急需发挥社会公众参与扶贫的优势。然而,长期以来,社会公益组织、企业和个体志愿者等由于信息不对称,难以找到适宜的帮扶对象,这极大地影响和制约了社会公众的扶贫参与;同时,作为需要帮扶的贫困村、贫困户则由于信息技术使用能力、信息渠道有限等也无法便利地输出“帮扶需求”信息。于是,出现了社会公众和帮扶对象之间扶贫供给、扶贫需求之间的“脱节”。
3、多主体不协同产生的“碎片化扶贫”难题
政府部门多头参与扶贫,扶贫实践中存在不协同现象,不仅不能有效提升扶贫效率,而且造成扶贫资源的浪费。
二、世界银行研究提供的启示
公共服务供给的参与主体分为三类:政治家(政策制定者)、公民(客户)以及服务提供者(机构、个人等)。通过“责任”关系将公共服务供给链中的上述参与主体连接起来。
●公民(客户)与政治家(政策制定者)之间的责任关系:“表达和政治”。
●政治家(政策制定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关系:“契约”。
●公民(客户)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关系则:“客户权力”。
上述责任关系又分为“短线责任”和“长线责任”,其中短线责任以服务交易为基础,是公民/客户向服务提供者的问责机制,长线责任则基于表达权和契约,是公民/客户向政治家/政策制定者、政治家/政策制定者向服务提供者的问责机制。在该分析框架中,三大参与主体在“表达权”“契约”“客户权力”等责任关系和控制机制的作用下实现公共服务的供给。
三、解决的思路
①通过第三方专业化服务:解决信息不对称下政府扶贫主体及扶贫对象间的道德风险难题;
②通过搭建扶贫双边市场:解决信息不对称下社会公众与帮扶对象扶贫供需脱节难题;
③通过资源整合转化:解决扶贫实践中多扶贫主体“碎片化帮扶”下资源浪费、效率不高难题。
四、精准扶贫公共服务平台构建
五、精准扶贫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模块与服务模式
1、精准扶贫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模块
①贫困信息动态挖掘平台:该功能模块主要服务于精准扶贫中的“精准识别”环节,即为识别贫困主体、贫困维度、贫困成因和扶贫需求等提供服务支持。
②扶贫服务供需交易平台:该功能模块旨在为实现扶贫服务需求和扶贫服务供给的“无缝对接”提供技术支持和平台支撑。
③扶贫管理协调与合作平台:该功能模块为精准扶贫管理和服务提供信息化管理、动态化管理、明细化管理、扁平化管理。
④扶贫绩效综合考核应用平台:该功能模块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共享功能促进扶贫绩效考核更加透明化、多元化、综合化和动态化,并以“声誉机制”强化对扶贫主体的激励和约束。
2、精准扶贫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模式
当前,精准扶贫理念和政策已深入到扶贫实践的最基层,但精准扶贫工作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我们的思考认为,精准扶贫实践要充分挖掘非政府扶贫主体、社会扶贫资源的潜能,同时要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第三部门机制在扶贫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现政府机制、市场机制、第三部门机制之间的良性互动、优势互补,从而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复合扶贫治理模式。而建立在“互联网+”和大数据基础上的扶贫公共服务平台则是这一治理模式的重要载体。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们探讨了精准扶贫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的总体框架、功能模块及其服务模式,但这仍然只是理论上的一种构想,现实中暂未找到扶贫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实例。因而,以特定贫困地区为例推进精准扶贫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实践,并对构建及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将是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转载网址:http://ldhn.rednet.cn/c/2017/07/13/4353870.htm